尊重性少数人群,立法反对性取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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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5667号 建言主题: 尊重性少数人群,立法反对性取向歧视
姓名:但莫 会员编号:173860
所在地:清华大学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建议人: 但莫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类别: 民生类建议 提交时间: 2011年02月23日 会员口号: 性少数人群(即通常所说的LGBT,包括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双性恋Bisexual、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2010年12月21日,第65届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关于谴责法外处决、即决处决和任意处决的联大决议,其中包括“性取向”的表述,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世界人权日等许多场合呼吁结束针对性取向和性别身份的暴力与定罪。世界上已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阿根廷等数十个国家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或部分合法化;在德国、冰岛等国家,政府高级官员甚至政府首脑中都出现了公开的同性恋者。这一切都表明:国际社会对尊重性少数人群、反对性取向歧视已经达成广泛共识,保护性少数人群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潮流。
目前,科学界对性取向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总结起来,大致有4点基本结论:(1)性取向主要是由先天因素决定的,这和左撇子是一个道理;(2)性取向是不可能通过人为手段改变的,社会上某些所谓“矫正同性恋”的治疗完全是骗局;(3)性取向在人群中占固定比例,这一比例不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4)性少数人群除性取向与多数人不同之外,在其他方面并无异常之处,他们也是健康、正常的人。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和国情原因,我国还存在歧视性少数人群的现象,许多人对性少数人群缺乏了解,充满偏见和敌意,一些早已被现代科学推翻的谬论在国内仍然很有市场,例如:同性恋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来的腐朽生活方式(实际上,同性恋现象在我国古已有之);再如:如果社会对同性恋宽容,同性恋就会越来越多,最后导致人类灭绝(实际上,同性恋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几乎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为社会宽容而增多,也不会因为严厉制裁而减少)。类似的错误认识还有很多,这直接导致了性少数人群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生活质量不容乐观,尤其是他们的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性健康无法得到保障。
1997年,《刑法》取消了过去曾用来惩罚同性恋者的流氓罪;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出版,在诊断标准中不再把同性恋统划为病态,不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病态心理。这些都表明我国对性少数人群越来越宽容,社会越来越进步。近年来,性少数人群的生存状况也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同性恋者因为公开性取向遭到单位解雇、学校退学等不公平对待;一些未成年同性恋者遭到父母打骂、虐待甚至遗弃;一些同性恋者被强迫与异性结婚,使夫妻双方的身心健康均受到严重摧残;部分犯罪分子专门敲诈勒索同性恋者,造成极恶劣的后果;性少数人群的自杀率居高不下……等等,等等。
更重要的是,性少数人群(特别是男同性恋者)已经成为艾滋病发病的高危人群。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其中明确提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长期以来,有关部门也进行了不少健康干预,但由于性少数人群在中国仍处于“半地下”状态,种种健康干预措施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隔靴搔痒。我们认为,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性少数人群、反对性取向歧视的良好氛围,防治艾滋病工作才能取得重大进展。
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同性恋和双性恋者在总人口中约占3%~5%,据此推算,中国目前有4000万~7000万同性恋和双性恋者,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我们绝不能对如此庞大的性少数人群视而不见。为维护性少数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少有识之士已进行了长期努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李银河教授曾多次提出“同性婚姻”提案,但因为种种原因都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国情下,同性婚姻确实过于超前。实际上,世界上所有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都在同性婚姻法之前先通过了反歧视法。我国也应当先立法反对性取向歧视,再经过十几年、几十年的努力,当针对性取向的歧视现象基本消除之后,同性婚姻自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我们衷心希望,建设一个更开明、更宽容、更多元、更和谐的社会,让不同性取向的公民都能幸福地生活,一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努力奋斗。 建议:
本着尊重科学、尊重人权、关怀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建议立法部门尽快组织调研、论证、起草《反性取向歧视法》,以法律的形式维护性少数人群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们对《反性取向歧视法》的初步设想。
《反性取向歧视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是: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我们主张:公民不论性取向如何,均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剥夺或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制止涉及性取向的歧视行为,切实保护性少数人群(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的各项权利,制订《反性取向歧视法》。
《反性取向歧视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性少数公民(包括同性恋公民、双性恋公民、跨性别公民,下同)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二、国家保护合法的性少数组织的活动。对于性少数组织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不应实行有别于其他民间组织的双重标准。性少数组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禁止以性取向为由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公开煽动性取向歧视、仇恨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政府官员和媒体不得公开发表性取向歧视言论。媒体对性少数人群的报道应客观、公正,扭转负面报道居多的现状。允许正面表现性少数人群的艺术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演出、放映。修改现行《电影审查标准》,删除其中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
五、性少数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公开其性取向。对于不公开性取向的公民,性取向是他们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六、对于以公开其性取向为威胁对公民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应从严从重惩处。
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歧视劳动者。
八、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取向为由解雇劳动者,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克扣工资、破坏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取向为由阻止劳动者升职,不得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方面对不同性取向的劳动者区别对待。
九、性少数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权利。
十、服务行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向公民提供服务。
十一、医疗机构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公民就医。应当保障身体健康的性少数公民义务献血的权利。
十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改变”其性取向。禁止任何医疗机构提供所谓“矫正性取向”的医疗服务。
十三、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公民入学,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开除或劝退学生。
十四、在大、中、小学生的青春期教育和性教育中,增加反对性取向歧视、尊重性少数群体的内容。
十五、修改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猥亵罪”的定义,将同性间的性犯罪、性骚扰纳入处罚范围。
十六、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包括性少数人群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阻止性少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十七、禁止破坏性少数公民的婚姻、恋爱自由,即: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同性恋公民与异性结婚,不得采取强制手段破坏同性之间的恋爱关系。
十八、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剥夺公民收养的权利。
十九、父母不得以性取向为由遗弃性少数子女。子女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赡养性少数父母。禁止以性取向为由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十八、国家应积极研究同性婚姻的有关政策,以期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时候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